放宽政策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
文章来源:河南区域合作学会 添加人:xj 添加时间:2004年1月5日 10:21
省工商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放宽政策方面的意见备受关注。该局有关同志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点评。
政策一:扩大向国有企业改革出资的范围,促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法律法规专项规定不准投资者出资的领域外,鼓励社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投资;允许国外(地区)投资者和出国留学人员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参股、买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吸引民间资本经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持股会等社团组织均可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出资人。
点评:这一政策的核心是扩大了向国有企业改革出资人的范围;其突破点在于允许国外(地区)的投资者及出国留学人员凭个人有效证件即可以参股、买断等形式参与国企改革。
政策二:放宽名称核准条件。企业改制后原名称中无字号的,允许其新名称中不使用字号;允许原名称与改制后的组织形式连用;原企业名称因经营需要,可以作为从属名称与改制后的名称同时使用两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名称中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的国家级名称。
点评:过去工商部门要求企业名称必须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要素齐全。此政策允许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新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字号;同时允许企业原名称作为从属名称与改制后的名称同时使用两年。此政策同时明确允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改制企业的名称中可以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这样的字词。
政策三: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允许企业以商标、特许经营权和知名企业字号或“老字号”经认定评估后,在其他投资人或股东认可的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点评:过去规定,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的出资额,需要评估;此政策放宽为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
政策四:积极支持组建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综合达到亿元以上。冠省辖市和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综合达到5000万元以上。
点评:此政策有两个放宽。一是企业集团须有5个以上控股子公司被减为3个;二是冠省辖市和县(市)名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过去规定的5000万元以上改为2000万元以上。
政策五:积极支持国外投资者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国有企业。收购国有企业股权的收购后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经批准后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点评:更加明确了相关政策,特别强调被外商收购股权的国有企业,企业性质可以由内资企业改为外资企业。
政策六:放宽企业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由企业章程规定,只要不受国家限制、不违禁,均可可准登记。如果涉及法律法规需要审批的,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支持企业跨行业经营和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专项审批的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改制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点评:过去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时,企业专项审批的许可证件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在改为该证件只要在有效期内,改制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政策七:放宽对出资比例的限制。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凡章程中规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可超过90%。
点评:过去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一般控制在90%以内。
政策八: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对改制企业登记开通“绿色通道”,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低于原企业注册资金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的部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点评:此政策降低了企业改制的成本。过去企业注册登记费收取标准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8‰的比例收取;超出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