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来源:河南区域合作学会 添加人:xj 添加时间:2004年2月2日 08:45
商务部1日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自2004年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111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