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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纺织品协议终于达成了 有效期3年涉及21类产品 产品出口增长率10%~17%
文章来源:河南区域合作学会    添加人:xj    添加时间:2005年11月9日 08:24
    2005年11月8日,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和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在伦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至此,中美双方经过七轮磋商最终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备忘录》的签署将为双方企业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
  一揽子谈判签署《备忘录》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中美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包括11个类别服装产品和10个类别纺织产品,其中16个类别为2005年一体化产品,5个类别为2002年以前一体化产品。这比此前有关外电报道的初步协议达成有关30多种类别产品实施数量限制的品种类别有所减少。
  同时协议规定,协议产品2006年基数基本上是2005年有关产品美国从中国的实际进口量,2007年和2008年基数均为上一年度全年协议量。增长率作为多次谈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此次签署的《备忘录》中也有具体安排,发言人称协议产品2006年增长率为10%~15%,2007年增长率为12.5%~16%,2008年增长率在15%~17%。
  此外,双方就对协议外产品,美方将克制使用242段条款;美国对协议签署日之前因242段设限个案造成的卡关货物立即放行,不计入协议量的问题达成一致。
  据悉,中美纺织品协议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
  《备忘录》签署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一体化后由于美方依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频繁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给两国纺织品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影响了贸易的正常、有序发展。中美两国业界强烈要求两国政府通过磋商达成协议,为两国业界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经过七轮磋商,最终就纺织品问题达成了协议。
  四大问题成为谈判争议焦点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赵玉敏向记者解释了缘何中美谈判几次陷入困局,她认为中美纺织品特保谈判的主要分歧在于协议期限、增长率比例、产品范围及协议的配额水平四个方面:美国希望协议期限到2008年,即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规定允许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中方则坚持协议期限到2007年;中国要求协议包含高于跟欧盟达成的12.5%上限的增长率(20%),而美国提议在年内的增长率是7.5%,羊毛裤的增长率是6%,在以后的年份可以增加;美国欲使中国同意对更多的产品设限(大约30种),中国寻求在协议中包含的产品种类比目前和待定的保障措施涵盖的产品种类要少(大约13种);在配额的计算基础方面,中美双方都有着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赵玉敏指出,从此次谈判结果看,最大的突破在于产品范围以及增长率的协议方面,就在昨日有中美双方签署了初步协议的消息传出,称双方就30余种产品达成协议,而正式的《备忘录》中只涉及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另外,美方曾一再宣称中国纺织品出口年增长率只能控制在7.5%左右,而从《备忘录》中达成的10%至17%的增长率水平可以看出,美方在产品范围和增长率问题上做出了一定让步;但与此同时,赵玉敏称对于2008年还是2007年的最终时限,中方也留出了一些回旋余地。“从长远看,《谅解备忘录》的达成向自由贸易更加迈进。”赵玉敏强调,中国期待全面取消纺织品配额还有路要走。
  三大不利条款令中国纺织业无法掉以轻心
  虽然经过7轮艰苦谈判,中美纺织品问题最终达成协议,未来三年中国纺织品出口美国的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环境也将相对轻松。但是,W T O 事务中心首席专家程大为告诉记者,中国纺织品行业并不是到2008年就万事无忧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虽然取消,但是受到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书“三大不利条款”的制约,中国目前难以享受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成果。
  她指出,首先,“非市场经济条款”为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调查提供了依据。目前,虽然有近50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几大重要贸易伙伴仍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第三国替代价格,导致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处于不利地位。而此条款从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至2016年12月均可生效。
  其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条款,简称特保条款,也筑起了一道中国出口贸易发展难以逾越的鸿沟。“特保条款属于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一项规定”,程大为指出,该条款适用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算起12年,也就是说在2013年之前,W T O 成员可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该成员同行造成威胁或者造成市场扰乱为借口,对中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
  除此之外,程大为指出另外一项就是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了,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服装产品制定的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就是通常所说的241-242条款,它成为各次纺织品谈判的重要依据。其中规定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减轻或避免市场扰乱。此条款直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
  程大为指出,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到2008年底停止生效,它只针对纺织品服装行业。但是包括中国纺织品在内的众多出口产品,还应看到至2013年及2016年12月的期间内仍然产生效力、并且范围更加广泛的另外两项保护性条款。中国还是要根据WTO规则,尽快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自身竞争实力才能立足世界性的竞争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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