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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面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文章来源:河南区域合作学会    添加人:xj    添加时间:2004年7月7日 08:29
    为维护招标投标法制的统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牵头,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6日公布了清理结果。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726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其中,已经废止和修改的235件(废止233件,修改2件),拟废止和修改的984件(废止564件,修改420件),保留的507件。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违法增设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净化了招标投标法制环境。这次公布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地方的清理结果由各地公布。 

    《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中部分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投标管理秩序的混乱。从2002年10月开始,原国家计委、法制办牵头,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避免每一部法律实施后就需要进行一次法规清理的情况,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把立法审查关。各级备案监督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依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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