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简化部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支持经济发展
文章来源:河南区域合作学会 添加人:xj 添加时间:2004年9月1日 08:27
我国将从9月1日起对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银行审核单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31日表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可以减少进口商往返银行和外汇局的成本和负担,方便进口商的经营活动,更好地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根据新规定,以“货到汇款”为结算方式从事贸易的进口商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自动完成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人工去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
同时,外汇局取消了进口商办理付汇时需提交提单、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证明等有关批件和登记表格的要求。
按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项下的付汇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到汇款是进口商在进口到货后再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以前,进口商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外汇局对付汇、到货数据核对后予以核销。
据统计,在全部进口付汇业务中,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约占40%。
采用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业务不在这次改革之列,仍执行原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