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了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河北日报 添加人:hnxxzx 添加时间:2006年3月9日 09:36
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万元 6种情况可申请减免仲裁费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万元
《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有无经济标的进行区分。无经济标的案件,每件收费300元。有经济标的劳动争议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标的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每件按400元收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万元。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作出调解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其中受理费全额收取,处理费减半收取。
6种情况可申请减免仲裁费
《办法》规定,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减、免交仲裁处理费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市政府民政部门当年发放的低保证明可予全免;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可予全免;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院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可酌情准予减、缓;因工致残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事人凭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可酌情准予减、缓;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当事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单位暂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凭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证明和医院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可酌情准予全免或缓交;当事人被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有效证明可酌情准予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