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卫生局公布"十不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行为
文章来源:哈尔滨日报 添加人:hnxxzx 添加时间:2006年4月18日 10:51
17日,市卫生局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准出卖、转让医疗废物,未经批准不准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等“十不准”,并明确,一旦违反“十不准”,将对其采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据悉,此次公布的医疗机构“十不准”包括:不准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准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执业登记事项,如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擅自使用××中心等虚假不规范的名称等;不准出卖、转让医疗废物;不准出租、承包科室;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并不得安排未取得医务人员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得安排医务人员跨专业执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开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不准从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医学新技术、新项目,以及开展婚前诊断、人工授精等专项技术服务;不准乱收费、乱检查、乱开药,各医疗机构收取病人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并出示相应收据;在职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外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准刊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或利用不正常手段炒作,招揽病人。
据了解,市卫生局同时公布了对违反“十不准”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同时追究医院领导和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媒体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