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新疆阿克苏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添加人:hnxxzx 添加时间:2006年7月11日 11:03
《关于鼓励和发展棉纺织业的若干政策规定》(阿克苏地区行署(2004)84号文件)
自治区外投资者新建的棉纺织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棉纺织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建设棉纺织企业,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对于投资建设棉纺织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后五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还可以续期使用该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台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凡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扣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再另行收取。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棉纺织企业可视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对外来企业在阿克苏投资兴办棉纺织业的,除享受用地及其他优惠政策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根据投资额的大小,接不同比例给予投资企业奖励。
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棉纺织企业,在办厂宗地范围内,可给一定比例的餐饮、商场、宾馆等类型的商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地价,并免除商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等供地程序。
投资者新建(增)棉纺规模,根据对应对称的原则按每投资建设3万锭精梳纺配置一个棉花轧花厂的方式,协调配置相应的棉花轧花厂。
各棉花轧花厂实际供给本地棉纺企业生产所需的棉花,可核减免收棉花综合服务费和棉籽差价款。
本地轧花企业(棉纺企业所属轧花厂除外)必须将棉花收购量的40%作为预留棉留给当地棉纺企业,价格随行就市,以后逐年按10%递增,保证本地棉纺企业用棉;未提供或不能按比例足额提供纺棉的,按未提供数量部分在原定综合服务费、棉籽差价款的基础上加收50%的费用,对拒不交纳费用,又不供应纺棉的,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地区支持和鼓励棉纺企业参股、控股、收购现有轧花企业,解决棉花资源配置问题。
在办理棉纺织项目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代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
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棉纺织企业电力供应价格,按照阿克苏纺织工业园区用电价,即大工业二部制电价,基础电价0.462元/度(阿克苏工业园区内的棉纺企业按0.30元/度执行)。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惠政策》(中共阿克苏地委[2004]1号文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从2004年起,今后5—10年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财政投入重点龙头企业的资金,可采用财政补贴地价、财政奖励重点龙头企业、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地区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资金,专项用于对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新产品开发的风险补偿,重点龙头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5—1%提取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资金,用于应付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或作科技开发专用资金;重点龙头企业发生的经营性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税前列支。
建立地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积极开展认定工作 逐年在全地区范围内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择认定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含引资新建企业,棉花加工厂除外)。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模较大 新建和原有涉农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或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2、经济效益好 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核算真实,利润额较高。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企业资产与信用状况良好 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不具备评级条件的企业,要达到未评级参照执行的条件。
4、带动辐射能力强 生产、加工、储藏、保鲜、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有稳定、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能带动较多农户(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台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本地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产销率达97%以上。
财政奖励政策
1、投资新办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被评为地区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根据企业投资额,对企业按照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已享受新政发[2000]83号文件规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款所得税奖励政策。
2,投资5000万元以上兴办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加工、贮藏保鲜、农村能源建设、生态旅游农业),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100%所得税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6年。
3、投资2500—5000万元兴办各类农业龙头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的40%奖励给企业5年。
4、投资500—2500万元兴办各类农业龙头企业,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3年。
5、投资从事农、林、牧、水产等开发项目,认定投资回收期5—8年的由政府财政按照己缴农业税的30%予以奖励。
税收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者兴办农业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2、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3、投资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继承和有偿转让,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土地优惠政策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每年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单列一定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新建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新建农业龙头企业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项目用地,在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后,按照投资额与土地划拨相匹配、投资速度与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相对应的原则,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如下地价补贴优惠;投资1000—2000万元,给予所缴纳土地出让金60%的补贴;投资2000万—1亿元,给予所缴纳土地出让金80%的补贴;投资1亿元以上,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土地出让金。新建投资规模大、带动辐射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出让金留地方财政部分,全部用于企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工业园区兴办的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对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全额补贴地价,以满足企业生产需要。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原定开发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抵押;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全部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后,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用电优惠政策
在地区电力公司直供区内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新建龙头企业一律免征新增供配电贴费。新建龙头企业投资规模大、带动辐射力强,以及被国家、 自治区及地区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用电实行二步制电价。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享受农业灌排电价。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开发建设小水电和自备电源,由电力主管部门给予提供上网方便,过网费适当优惠。
其它优惠政策
1、投资者以专利技术、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等入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暂不能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的,在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20%的条件下,经所有股东认可,允许按投资协议列入注册资本。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2、区外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涉农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只要首期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标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被认定为地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就业,安排下岗职工、招收录用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免收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招用当地农民经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的,每人给予200元的培训费补贴;招用当地原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二年内可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费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4、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运销开通常年“绿色通道”,交通,运管、交警等部门负责保证"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从今年起,对农民自产的活畜、牛奶、蔬菜、瓜果、甜菜和其它进入市场的鲜活农产品上路运输,一律免收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对从事农产品营销的业主,经营品种不受限制;外地客商在产地和产地市场收购鲜活农产品,免征一切税费。
六、特殊政策
对区内外投资者投资数额较大,兴办的项目对当地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包括各级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涉及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