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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化布局构建海洋经济强市
文章来源:河南区域合作网    添加人:hnxxzx    添加时间:2006年10月8日 09:03

    核心提示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正式实施已五周年。该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海洋管理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也使得海洋管理法制化管理逐步深入人心。五年来,深圳市政府以科学、永续、创新的观念指导海洋经济的发展,调整和优化用海布局,优化海洋资源配置,使深圳这个美丽的滨海城市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海岸线曲折绵延

    深圳地处广东省南部沿海,濒临南海,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区域位置为东经113度46分至114度37分,北纬22度27分至22度52分,距广州160公里,距香港、九龙35公里,东临大亚湾、大鹏湾,西连珠江口,北靠东莞、惠州,南与香港新界接壤,是一个自然环境优美、资源丰富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全市陆地面积1952.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145平方公里。

    海洋是深圳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陆地总面积与海域总面积的比为1∶0.59。海岸线曲折绵延,海岸线总长257.3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陆地拥有海岸线132米。其中,西部为海岸平原地貌,东部为海岸山地地貌,较大的港湾16处。沙滩资源集中的大鹏湾和大亚湾沿岸,沙质松软适中,西涌、东涌、叠福、下沙、水头沙和桔钓沙规模较大、沙质较好。海水质量优于同类滨海地区,符合天然浴场的国际标准。西部从深圳河到沙井,拥有83公里的滨海岸线及红树林保护区,岸线相对平直,地形平坦。

    深圳滩涂面积70平方公里,大、小岛屿39个,岛岸线长25.25公里。深圳海域被大鹏半岛、香港九龙半岛、蛇口半岛分割为大亚湾、大鹏湾、深圳湾及珠江口四个大海湾。

    海洋资源丰富

    沿岸海域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生物资源400余种,其中海洋渔业资源约50多种。深圳海域出产丰富,主要名贵的海产鱼类40余种、虾类8种、贝类10多种。每年海洋捕捞量约为7870吨。沿海有近70平方公里的滩涂,大多适宜浅海鱼类及贝类的生长与养殖。

    海洋为深圳提供了跨越陆地的发展空间,使深圳的经济发展与世界连在一起。海洋和岸带充实了城市文化养分和自然景观魅力,使深圳具有了成为开放型、高品位、多样化、国际化的海洋城市的天然基础。深圳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逐年上升,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也日益增强。2005年,深圳市海洋经济实现的增加值超过700亿元,对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不完全直接贡献率约20%。

    构建海洋经济强市

    根据我市“十一五”深圳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应以科学、永续、创新的观念指导海洋经济的发展,调整和优化用海布局,优化海洋资源配置,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海洋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相结合,促进我市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滨海工业等主要海洋产业的发展,促进海洋信息服务业、海洋生物、海水利用、海洋化工等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成长,将我市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强市。

    在推动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要努力使海洋文化成为深圳城市文化中的重要成分。要通过多种方式在市民中普及海洋知识和培育亲海意识,要进一步强化深圳的海洋城市形象,要在环境相容、产业兼容的原则指引下,构建“和谐与进步”的新型城市——海洋关系。
“十一五”期间,深圳海洋产业争取实现年均增长17%,到2010年全市的海洋经济增加值努力达到1550亿元(2004年不变价),高于同期本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预计占2010年本市生产总值的17.1%。

    海域使用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我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1、对七百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深圳市海洋局受理并审核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2、下列项目用海,由深圳市海洋局初审,报深圳市政府审查、再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最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填海(围海造地)五十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2)围海一百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

    3、下列项目用海,由深圳市海洋局初审(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除外),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查,再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后,最后报国务院审批。(1)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2)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倾倒区项目;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我市海域使用申请,由深圳市海洋局受理。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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