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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
文章来源:河南区域合作    添加人:艾琴海    添加时间:2016年3月28日 11:15
    

近日中国央行发文,人民银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合理延长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来源。

 

文件指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人民银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扶贫再贷款的支持范围是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放对象是上述贫困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合理延长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来源。

人民银行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合理确定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有效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为有效发挥扶贫再贷款的撬动作用,要求使用扶贫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台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

扶贫再贷款是人民银行支持改善扶贫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人民银行要求有关分支行加大扶贫再贷款投放支持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扶贫再贷款政策的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提出的“设立扶贫再贷款并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人民银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并于近日印发了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专门通知,明确了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投向用途、使用期限、利率水平、规范管理、政策效果评估等,以有效发挥扶贫再贷款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积极作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信贷投放,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

扶贫再贷款的性质:

扶贫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人民银行在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加强总量调控的同时,通过扶贫再贷款有针对性地增加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发挥扶贫再贷款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扶贫再贷款资金等同于财政资金。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并按期足额归还扶贫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扶贫再贷款与支农再贷款的关系:

扶贫再贷款是在支农再贷款下设立,专门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涉农金融服务的再贷款。与普通支农再贷款相比,扶贫再贷款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以引导降低贫困地区扶贫贷款利率水平;二是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从而使扶贫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期限较长资金来源。

扶贫再贷款重点支持对象:

在金融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扶贫再贷款使用应突出重点,以避免资金使用过于分散,提高其支持精准扶贫的政策效果。为此,人民银行明确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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