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河南省对口协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和《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十三五”规划》、《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范围
专项资金是指从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扶持南水北调水源地引进北京投资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2016-2020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由省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当年年度计划时切块下达给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当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每年专项资金累计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包括南阳市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洛阳市栾川县,三门峡市卢氏县,邓州市,主要用于北京市企业在水源地6县(市)投资落地的“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项目。
二、关于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水源地6县(市)投资(包括独资、合资)的北京市境内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
(三)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以来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地需在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邓州市、栾川县、卢氏县境内;
(四)申报项目应主要是“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项目,对已建成投产并已依法纳税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各地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补助标准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并参考企业缴纳税收,以及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等情况,依据下列范围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项目(不包含1000万元),补助资金幅度为60-10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包含5000万元),补助资金幅度为110-20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关于申报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逐级申报。
(一)每年1月底前,项目单位向水源地6县(市)发展改革委(对口协作办)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合同、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证明材料等资料。
(二)2月底前,水源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对口协作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汇总后分别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3月底前,南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邓州市发展改革委将年度补助计划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和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年度补助计划。
五、关于拨付程序
(一)南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邓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的年度补助计划,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市)发展改革委(对口协作办),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对口协作办)应在一个月内将各市下达的资金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当年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2020年的专项资金若有结余可由所在市调整为其他项目。
六、关于监督管理
南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邓州市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备案。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及有关人员将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并收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