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区域合作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区域合作学会,简称:河南省区域合作学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Regional Coopera
tion Society(简写:HPRCS)。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区域经济领域理论、政策研究和信息咨询活动的学术性、地方性研究团体;由河南省内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的综合管理、学术研究和业务活动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推进科研成果转换,进行学术交流和信息咨询等活动,提高区域经济合作管理水平,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区域经济合作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服务,为河南经济的平稳、快速、协调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地址是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17号未来商务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区域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之间在研究工作上的联系和协作,推动区域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二)推动与省内外有关社团和其他区域经济组织建立业务联系,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论坛和学术交流活动,宣传区域经济理论,交流区域经济实际工作经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
(三)开展区域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推介、宣传和区域经济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为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业务理论培训,与有关高等院校、单位合作,培养复合型区域经济管理与合作人才。
(五)编辑出版区域经济发展有关学术著作,发行内部信息刊物,宣传区域经济发展和合作政策,发表优秀的调研成果和学术论文,传送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和合作信息,反映会员单位的工作动态;密切学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的联系。
(六)发展会员,筹措活动经费,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河南省内从事区域经济研究与教学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二)河南省内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工作的个人,从事区域经济理论和对策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经本人申请,理事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河南省内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加入学会意愿的;
(三)河南省内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研究、教学、实务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影响、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赞同学会章程,志愿加入学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研究成果;
(四)无偿取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他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查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民间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