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民举报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范举报操作程序,省公安厅出台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公民举报客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上下人;违法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非法拼装、改装和报废机动车参与营运;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公民一旦发现客运车辆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110或该车行驶沿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电话,或口头直接向附近执勤的公安交通民警举报,特殊情况还可向驾驶人或客运车辆入籍入户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办法要求,公安交通民警在接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后应立即查处;客运车辆已驶出本辖区的,应立即通知前方的公安交通民警拦截、查处,或向当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认真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接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