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卡万元以上要实名登记 单位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
《意见》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要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意见》要求,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接受银行对专用账户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严禁出具虚假内容的发票;要完善商业预付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开展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 严厉打击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把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纳入审计范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用公款购卡行贿行为。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开通举报热线电话,公布网络举报途径,加大对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治本作用。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在30日内不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要把制止公款购卡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大力推动各地、各部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和行政经费使用信息,督促从源头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要将拒绝收送预付卡纳入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内容,在全社会开展拒绝收送预付卡的宣传教育,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铲除不正之风赖以滋生的土壤。
《意见》指出,2011年年底前,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预防腐败局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记者 李俊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