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约集约实现绿色发展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总结了水资源税改革的目的。
据吕太昌介绍,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遵循三项原则:首先是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结合国家试点办法和河南省征管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同时,除国家试点办法要求变动的项目外,以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基础平移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另外,按国家试点办法要求适当提高特种行业地表水和超采区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税额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总的来看,水资源税改革的意义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征收资源税,鼓励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缓解地下水严重超采的问题,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二是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参与国有水资源开发收益的分配,还可以调节资源占用者与非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各用水企业的平等竞争。三是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完善资源税制,规范财税秩序。
提升水资源管理质效
在读者致电本报的问题中,个人用水需不需要纳税、谁是水资源税纳税人等问题最为集中。
《实施办法》明确,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水资源费的代收代缴人转变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不缴纳水资源税。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我省确定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根据企业以往缴纳水资源费的规范程度,对其实施精准分类管理,对征管较为规范的纳税人强化服务,对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予以重点监督和治理,切实提升了管理质效。
同时,国家试点办法统一明确了包括农业生产用水的6项减免税情形,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免缴水资源税;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免缴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提高企业节水降耗积极性
2014年~2016年,我省实际征收入库的水资源费收入分别为5.4亿元、5.0亿元和8.9亿元,按照目前拟定的《实施办法》和2016年水资源费收入测算,改革试点后全省水资源税年收入预计可达18.7亿元,与之前的水资源费相比总体有所增加。
来自省财政厅的数据显示,水资源“费”改“税”,从行业来看,表现为有增有减。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等将从高定税,预计将增加财政收入。按照新的征收办法,取消了自备取用水户按三个价区分别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办法,按最低档平移水资源税税额标准,预计将减少收入。
不过,税收收入不是水资源税改革的目的,从首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北的实践来看,改革已达到了初步效果: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集约利用。
河南心连心等企业负责人在谈及水资源税改革时明确表示,要改进生产工艺,达到绿色用水、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