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持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生产能力。到203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55.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力争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二、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全面落实党政同责。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责任,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汇聚工作合力。
(二)守牢守好耕地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管控目标和要求,切实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从严管控耕地占用,切实做到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充分发挥“河南一号”卫星遥感与视频监控相结合的“天眼”双发现机制作用,完善“一网两长”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确保耕地红线决不突破。
(三)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果则果,依法、自愿、有偿推进“耕林置换”,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整改恢复等措施,稳妥推进恢复优质耕地,推动耕地集中连片。耕地整改恢复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
(四)严格开展目标考核。按照考核计划管理要求,对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突破耕地红线等重大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督察执法监管。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实行提级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加强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依法督察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贯通协调机制,加强干部监督,严肃追责问责;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
三、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六)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一体化推进耕地整改恢复与农业生产功能提升,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加强高标准农田考核评价,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取消产粮大县资金配套要求。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完善管护措施,保障管护经费,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河南标准”体系和工程质量监督监管机制。
(七)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以现有河湖、渠系为基础,统筹中小河流治理、灌区建设改造等工程建设,加强平原涝区治理,疏通黄河故道,修复因灾损毁河道及渠系、堤防、涵闸、泵站等设施。科学编制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结合引黄灌区等省级骨干网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建设,重点在豫北、豫东平原区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推进灌溉面积稳步增加。加快赵口、人民胜利渠等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配套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推广智能灌溉技术,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加强灌区信息化建设,完善墒情监测网络,提升精准灌溉能力。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建立跨区域水资源调配机制,保障粮食主产区灌溉用水需求。
(八)抓好退化耕地综合改造利用。实施酸化、盐碱化等退化耕地治理工程,加快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对酸化、盐碱化等退化耕地,通过完善田间设施、深耕轮作、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进行治理。培育推广退化耕地治理实用技术,加强耕地退化防治。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九)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制定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方案,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地力,促进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加强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建设,推进畜禽粪污全量收集、就地就近制肥还田。落实水肥一体化、有机无机配施、非商业化粪肥积造等用地养地政策。
(十)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土壤普查。落实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健全省、市、县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发挥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作用,掌握全省耕地质量动态变化趋势,促进耕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地方财政要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
(十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优质耕地的,要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要依法依规、科学组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用于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
四、改革占补平衡管理
(十二)调整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未利用地开发一般应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坚持以水定地,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不得布局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严格实行“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市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
(十三)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要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要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及时有效补充耕地。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及时调整完善耕地开垦费标准。
(十四)加强补充耕地实施监管。各地要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加强土地整治管理,明确土地整治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严格审查参与方资质,规范立项、定价、招标投标、项目施工、验收入库、交易回款等环节工作,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的行为。
(十五)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原则,严格管控调剂规模,合理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确保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公开透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十六)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补充耕地要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补充耕地质量。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定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明确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十七)提高种粮农民收益。认真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严格按照“一卡通”管理有关规定,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资金精准兑付给农户。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提升重大病虫害防控、新品种推广等种粮关键环节能力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县域全覆盖政策,指导承保机构精准定损、足额赔付,确保投保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收益。
(十八)健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认真落实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主粮收入保险,进一步推动扩大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投保面积,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形成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耕地保护合力。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经济奖惩,对耕地保护任务有缺口的市县按标准收取经济补偿,对多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市县给予经济奖励。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各类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补偿激励。
(十九)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以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摸清撂荒地底数,分类推进统筹利用、复耕复种。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尽快恢复生产。规范土地流转,积极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二十)充分利用非传统耕地资源。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四荒地”、空心村腾退土地、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工矿废弃地等非耕地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有效拓展农业生产空间。加强科技研发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城市近郊和周边区域发展现代化都市设施种植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六、强化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遏制耕地“非农化”,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林业部门牵头负责防止新增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林,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耕地保护工作,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加强耕地保护教育培训,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升依法用地、依法管地能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王靖